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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是某市一名个体户,主要经营废旧物品的收购和销售。去年初,我区金属废旧物资回收公司自称他们经营废旧物资可以免税,要我挂靠他们公司,并向我收取3000元管理费。但国税部门却以我虽然挂靠了金属废旧物资回收公司,但仍独立经营,自负盈亏,且以经营生活性废旧物品为由,认定我为个体经营户,不予免税。我很不理解,请问:国家关于废旧物品经营的税收政策是怎样规定的?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第一条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公安部门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在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按规定具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权,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享有免税资格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并已办理税务登记,有固定经营场所,实际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单位,不包括个体经营者。
你虽然已挂靠你区金属废旧物资回收公司,但仍然独立经营,自负盈亏,且你经营的生活性废旧物资不在你挂靠公司许可经营的范围(金属废旧物资)之内,因此,国税部门认定你为个体经营户,不予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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