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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甲公司是一个大型企业集团公司,乙公司为甲公司的下属二级单位(非独立法人),经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可从事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丙公司为甲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丙公司生产的产品需要出口。请问,是否可由乙公司直接出口丙公司产品,并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答:财税字[1997]050号规定:“凡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一律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及生产型集团公司内部设立的进出口公司(部门),也一律按此办法执行。……生产型集团公司收购本集团成员企业生产的货物,也视同自产货物。”依上述规定,生产型企业集团公司下属的进出口公司出口集团成员企业生产的货物,可以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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