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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为德国独资企业,现发生业务如下:境外一德国公司在我公司提供了设备安装服务,我公司按营业税规定扣缴营业税,按照中德税收协定,我公司是否还要缴预提所得税?若应缴预提所得税,它应属于哪一项?
答: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下列所得,应当缴纳预提所得税:
1、从中国境内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
2、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存款或贷款利息、债券利息、垫付款或者延期付款利息等;
3、将财产租给中国境内租用者而取得的租金;
4、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专用技术、商标权、著作权而取得的使用费;
5、转让在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等财产而取得的收益;
6、向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或个人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租赁、工程承包等经济活动中提供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所得;
7、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中国境内取得的其他所得。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境外德国公司在你公司提供设备安装服务取得的收入不缴纳预提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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