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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一工程承包公司对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建筑业务,未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取得收入20万元,依3%税率按“建筑业”税目申报缴纳营业税是否正确?
答:该公司依3%税率按“建筑业”税目申报缴纳营业税是不正确的。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国税函发[1995]156号文进一步明确: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即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的建筑安装工程作业,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该笔业务应适用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依5%税率申报纳税,并建议该公司立即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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