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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收费站于1996年按照国家规定修建,一直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至今开办已有5年多。请问,该收费站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应不应该缴纳营业税?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通行费有关营业税等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39号)规定:自2000年10月22日起,凡交通、建设部门贷款或按照国家规定有偿集资修建路桥、隧道、渡口、船闸收取的车辆通行费、船舶过闸费,收费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物价、交通和建设部门审核,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交通或建设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收费时要按照有关规定到制定价格的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收费票据,所收资金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缴纳营业税。此前,已征的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的税款不再补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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