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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单位今年3月因火灾烧毁家用电器等商品价值8.9万元,对此,保险公司赔付该单位6万元赔偿金。该公司按税法规定转出了该项损失净额2.9万元所负担的进项税额4930元。国税局进行纳税辅导时,又要求该公司再按所取得的6万元赔偿金计算并转出进项税10200元。对这笔收入是否应转出进项税吗?
答: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企业为生产或流通购进货物所负担的进项税额准予从当期销项税中抵扣。但这种抵扣是有条件的,即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是用于应税生产或流通的购进货物所负担的进项税额。对用于其他方面或非正常原因造成损失的购进货物所负担的进项税额一律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据此,该单位因火灾而损失的8.9万元商品由于不有再投入流通计算销项税额,所以,其对应的进项税额应全额转出而不应只转出实际损失(差额)部分的进项税额。因此,国税局要求该单位再转出进项税10200元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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