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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一家交通运输企业。2000年初,我公司由于资金较为紧张,而许多车辆又急于更新,因此,我们同本市一家大企业签订并履行了一份租赁合同:由他们出资购进10辆重型卡车(每辆30万元),然后,由我公司全部租赁;租赁期为5年,每年每辆车我公司向出租方支付租金7.5万元;5年期满后,车辆不论状况如何,均归还出租方。去年是合同执行的第一年,我们共同支付租金75万元,全部计入经营费用。最近,市地税局的同志说,我们这是融资租赁,租赁费不能税前扣除。请问,像我们这样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的租赁,怎么能算融资租赁呢?我们支付的租赁费真的不能税前扣除吗?
答:《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以下简称《扣除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租赁为融资租赁:(一)在租赁期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二)租赁期为资产使用年限的大部分(75%或以上);(三)租赁期内租赁最低付款额大于或基本等于租赁开始日资产的公允价值。”《扣除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的折旧年限为5年”。而你公司租赁的10辆卡车,虽然没有发生所有权的转移,但仍符合了融资租赁条件的后两个条件。因此,你公司的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规定提取折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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