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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在市区有土地近20亩,每年我们都按时缴纳土地使用税。今年初,我单位将该土地出租给另外一家公司,这家公司成为该土地的实际使用人。请问,这20亩的出租土地的使用税应该由我单位缴纳,还是由承租土地的公司来缴纳?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015号)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
因此,你单位的土地虽然出租给另一家公司,但该土地的使用权仍归你公司拥有,承租方只是该土地的临时实际使用人。所以,出租后的土地使用税仍应由你单位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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