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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第三条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经省国税局备案后即可成为退税商店。
(一)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纳税信用等级在B级以上;
(三)同意安装、使用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并保证系统应当具备的运行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四)已经安装并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
(五)同意单独设置退税物品销售明细账,并准确核算。
同时第四条规定,符合条件且有意向备案的企业,填写《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表》并附以下资料直接或委托退税代理机构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
(一)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符合第三条第(一)、(二)和(四)款的书面证明;
(二)同意做到第三条第(三)、(五)款的书面同意书。
主管国税机关受理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逐级报送至省国税局备案。省国税局应在收到备案资料15个工作日内审核备案条件,并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通知主管国税机关告知申请备案的企业。
因此,若您公司符合上述条件,可按规定提交备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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