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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今年某税务部门在对我单位进行税务检查时,对我单位接收的发票经送有关税务机关鉴定,发现以前年度(2008-2009年)有部分发票是供货开票单位借用其他单位发票(真票,普通发票)开给我单位的(我单位不知情,发生的经济业务也是真实的),现税务部门要对我单位补缴所得税并进行罚款、缴纳滞纳金,不同意我单位找对方单位重新取得有效发票,我们认为这不合理:
1、我单位与对方是真实交易;
2、我们取得的是真实发票;
3、对方单位借开他人真实发票,我单位作为收票方不可能识别税务部门将哪张发票卖给哪家单位使用,这应是税务部门发票管理的责任;
4、应允许我单位找开票单位换回有效发票;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善意取得的虚假增值税发票,在换回真实有效发票后都可以允许抵扣,为何我们普通发票不让我们换回并进行税前列支;
6、为什么这根本属于税务部门发票管理的责任,要让我们来承担。
请问,我单位应如何处理?
解答:
当地税务机关的处理是正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都要求纳税人依据合法有效的会计凭证进行会计核算。什么是合法有效的会计凭证呢?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首先发票必须真实;其次开具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开具发票。这两点显然是必须的。
而根据您的提问,对方单位显然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这也就意味着您单位取得的发票不是合法有效的,因而按照规定是不能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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