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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开专用发票需要作废重新开具,此前已预缴的税款是否可以继续使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十二条规定:“开专用发票遇有填写错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情形的,按照专用发票有关规定处理。
税务机关开专用发票时填写有误的,应及时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中作废,重新开具。开专用发票后发生退票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废或开具负数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需要重新开票的,税务机关应同时进行新开票税额与原开票税额的清算,多退少补;对无需重新开票的,按有关规定退还增值税纳税人已缴的税款或抵顶下期正常申报税款。”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开的专用发票作废后需要重新开具的,新开票税额与原开票税额一致的,不需要再进行预缴,不一致的需要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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