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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税局开发票时,是否可代地税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开发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8号)第一条规定,经国、地税局协商,可由国税局为地税局代征有关税费。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按现行规定需由主管国税局为其开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发票)的,主管国税局应当在开发票并征收增值税(除销售免税货物外)的同时,代地税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第二条规定,经协商,不实行代征方式的,则国、地税要加强信息沟通。国税局应定期将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情况,包括国税为其开发票情况通报给地税局,地税局用于加强对有关地方税费的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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