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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是农产品加工企业,购进农产品时候取得哪些进项发票可以计算抵扣? 答: 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国税发〔2013〕151号)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据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发票为:
(一)销售方是一般纳税人的,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销售方是小规模纳税人的,为普通发票;
(三)销售方是农业生产者个人的,为自行开具的收购发票;
(四)销售方是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或未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其他个人(包括代理人)的,为税务机关开的普通发票。
因此,上述文件规定的发票为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可以据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发票,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 )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闽财税〔2013〕30号)的规定,纳入核定扣除试点的农产品加工企业,购进农产品不再凭上述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一)销售方是一般纳税人的,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销售方是小规模纳税人的,为普通发票;
(三)销售方是农业生产者个人的,为自行开具的收购发票;
(四)销售方是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或未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其他个人(包括代理人)的,为税务机关开的普通发票。
因此,上述文件规定的发票为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可以据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发票,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 )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闽财税〔2013〕30号)的规定,纳入核定扣除试点的农产品加工企业,购进农产品不再凭上述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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