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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购买方取得的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需不需要认证?
【解答】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八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第三条,购买方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红字专用发票暂不报送税务机关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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