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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有时候外出办事,别人给的是定额发票,如果付款方的地方没有写付款方的名字,是否可以直接加盖付款方名称章? 答: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根据上述规定,开具发票时应当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定额发票也是发票的一种,也应按上述规定执行。付款人收到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建议在付款时按规定取得发票。以下部分省市关于定额发票的规定供参考:
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定额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第34号)规定,开具定额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在发票联加盖收款单位发票专用章。已开具的定额发票存根联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查验后方可销毁。
2、《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通用定额发票管理规定的公告》(大地税公告〔2011〕15号)第十七条规定,通用定额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加盖收款单位发票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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