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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我司于1月份销售一批自产产品给一家出口贸易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套,但由于该批货物不合格,对方拒绝收货,把货物连同发票退回我司,但该发票对方已到当地税务机关认证(未盖认证章/对方认证的目的是发票的真伪),请问这张发票可以作废吗?需要同当地税务征管阐明原因吗?
答: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的,如果符合作废条件,则可以在发票全部联次收到后直接作废;如不符合作废条件,则需由购货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并由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销货方凭《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根据你司的情况,该发票不符合作废条件,不能直接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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