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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我单位为销货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交付购货方后,购货方在认证时发现密码区发票号与票面号码不符造成无法认证,退回销货方时刚好过期(超过90天),我单位无法办理红字通知单,但购货方要求重新开具增值税发票,应该如何处理?是否有补救的办法?如果我单位重新开具增值税发票,那就是一笔销售业务开具了两次发票,按相关税法,是不是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其次,我单位只发生一次销售业务,却要缴纳两次增值税款,而我单位从不偷、漏税款,这样对我单位的负担无形增加了一倍,这样应该如何解决?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第二十六条 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一)无法认证。
本规定所称无法认证,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认,无法产生认证结果。
(二)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有误。
(三)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的代码或者号码不一致。”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对认证中出现上述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况之一的,购买方退回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销售方可以再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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