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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公司出口销售以前年度进口的免税设备,如何申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解答】
(1)增值税方面:
适用《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16号)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相关规定如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的自用旧设备,凡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其他单证齐全的,实行出口环节免税不退税(以下简称“免税不退税”)的办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的外购旧设备,实行免税不退税的办法。企业出口外购旧设备后,须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内(报关之日起90日内),填写《出口旧设备退(免)税申报表》,并持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购买设备的普通发票或进口完税凭证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自用旧设备和外购旧设备,实行免税不退税的办法。
对照上述规定,你公司出口销售以前年度进口的免税设备,增值税实行免税不退税政策,出口销售时应开具出口发票。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电子申报系统的“销项发票管理→其他应税项目管理→其他应税项目”中,录入已开具的出口发票信息并选择免税栏目,其金额在主申报表第9栏“免税货物销售额”本月数反映。
小规模申报时在增值税申报表第6栏“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本月数中填报。
(2)企业所得税方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企业发生上述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因此,上述固定资产对外转让(出口)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关的固定资产成本按规定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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