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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公司是生产型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一台生产用的新设备,已作为固定资产使用过,现决定出口对外销售,请问可以退税吗?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6号)第六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自用旧设备后,应填写《出口旧设备退(免)税申报表》,并持下列资料,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2.购买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旧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的自用旧设备,凡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其他单证齐全的,实行出口环节免税不退税的办法。
因此,贵公司出口的旧设备由于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其他单证齐全,实行出口环节免税不退税,请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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