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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公司为A公司代理出口产品,请问如何在税务机关办理代理出口申报手续,A公司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我公司吗?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规定,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除另有规定者外,须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60天内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给委托出口企业。如因资料不齐等特殊原因,代理出口企业无法在60天内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代理出口企业应在60天内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经地市及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延期30天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
所需资料如下:
(一)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原件和复印件、出口发票复印件、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委托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委托企业的出口退(免)税认定表复印件。
(二)系统生成的申报软盘。录入时必须录入委托方的海关代码或临时退税号(10位)。
(三)系统打印的《代理出口证明申请表》。《代理出口证明申请表》上必须经办人、负责人签字,盖上公司公章。
办理程序如下:
(一)收齐资料。
(二)在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录入并生成单证预申报软盘,到退税机关进行预审。
(三)预审通过后,在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作正式单证申报,生成单证申报软盘,并打印《代理出口证明申请表》。
(四)提供所需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税源二股申请开具证明。
如果双方不是购销关系,A公司不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贵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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