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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下同),应分别在备案登记、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资料,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按照管理权限,到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1、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主管国税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4、主管海关核发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6、登记企业开设的银行基本帐号、退税帐户和开户银行证明; 7、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出口商,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 出口商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的,应持相关证件、资料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认定。对申请注销认定的出口商,税务机关应先结清其出口货物退(免)税款,再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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