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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十月份有两份增值税进项发票认证上了,由于网络故障在11月份申报时没有查到认证相符的信息所以没抵扣,现在又查到确实是十月份认证上的,因此想申请在这个月申报时抵扣,就是想知道这样的进项应该录在附表二哪一栏? 答: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税务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您公司是10月份认证的,应在11月15日前申请抵扣,您公司已超申报抵扣期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规定: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符合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公告第2条规定的客观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申报抵扣。 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公告第2条规定的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1)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 (2)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封存纳税人账簿资料,导致纳税人未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 (3)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导致纳税人未能及时取得认证结果通知书或稽核结果通知书,未能及时办理申报抵扣; (4)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未能按期申报抵扣;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您公司申请办理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时,应报送如下资料: (1)《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 (2)《已认证增值税扣税凭证清单》。 (3)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情况说明。纳税人应详细说明未能按期申报抵扣的原因,并加盖企业印章。 (4)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发送《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继续抵扣通知单》,企业凭《通知单》进行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应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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