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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
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第一条的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因此,不可移动的中央空调等房屋附属设备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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