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实务会计 > 报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规定,对于企业签订的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应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计税金额为合同规定的转让金额。如果企业无偿转让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其应税合同的计税金额为零,应纳印花税额也为零。
- 上一篇:房产税征收的种类及标准
- 下一篇: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是否征收房产税
- 07-15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
- 07-15预收房屋租金如何确定纳税义务发生
- 07-22化粪池合同要交印花税吗
- 07-15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是否需要备案
- 07-15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
- 07-15建筑公司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项而收
- 07-15转业的士官自谋职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 07-15企业因人事变动,部分会计核算资料遗
- 07-15发票不是税前扣除的唯一凭证
- 07-15保险赔偿金的进项税如何处理
- 07-15工程预交2个点怎么算?
- 07-15般纳税人开具的安装费,维护费适用的
- 07-15公司筹建期的个税没有交,申报时补交
- 07-152018安装费税率是多少?
- 07-15公司筹建期的个税分录怎么做?
- 07-15建筑企业“甲供材”涉税风险控制的合
- 07-15公司筹建期需要个税申报吗?
- 07-15分包业务的账务处理
- 07-15烟草消费税怎么计算?
- 07-15工程开发票备注栏必需要写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