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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近日,税务机关在对辖区内某公司进行风险应对时发现,该企业2014年3月份与客户签订了一个项目,合同金额为300万元,并按照合同金额缴纳了印花税。但后来双方对设计的图纸进行了重大修改,实际工程结算金额只有250万元。在4月份又签订了一个项目的合同,在申报印花税时,以上一个项目多缴印花税为由,冲减了合同金额50万元。
税法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25号)规定: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该企业3月份签订的300万元的合同应按全额缴纳印花税,未履行的50万元不得冲减其他项目合同金额。因此,税务机关对该企业作出了补征印花税、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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