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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问题:
我司是金融企业,一年前租赁了一处房屋作为经营场所,装修费用按照5年时间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入账。现在由于经营原因,我司将不在此处继续经营,对房屋的租赁合同已解除。但这笔装修费还没有摊销完毕,现在如果我司将此笔长摊剩余部分一次在当期入费用是否妥当需要向税务机关报批吗有没有相关的文件支持?
答复:
不需要报批。只有符合《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第七条规定的情况才需要报税务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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