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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单位在本地承包了一火电厂的调试工程,属于技术服务,我们将一部分工程转包给青海一家公司。我给火电厂出全额发票,对方给我付全额账款,我全额做收入,全额缴税。我用收来的钱再支付青海的承包费净额(减去我将代扣的税金),问:青海这家公司营业税是否可以回其青海缴纳?我作为总包我给火电厂出的是全额发票,全额计税并缴税,那么怎样处理这之间的税款差额?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一)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003年1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六、关于纳税地点问题(三)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提供的设计(包括在开展设计时进行的勘探、测量等业务,下同)、工程监理、调试和咨询等应税劳务的,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单位机构所在地。”因此,我们理解青海公司提供的调试劳务,按上述规定营业税纳税地点为青海公司机构所在地。
对于上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试工程转包行为不属于营业税法规定的差额纳税的范围,总承包方缴纳营业税时不得扣除分包部分的税款,应就其总包工程营业额全额计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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