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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企业之前的贷款利息没有取得发票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间拆借资金属于贷款服务,应按收取得利息按“金融服务—货款服务”税目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借入方凭发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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