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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境内使用的飞机(自有),在境外修理。向境外支付的飞机修理费是否在境内纳税?是缴纳增值税?还是缴纳营业税?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第149号)第二条第三款“修缮”规定: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境外公司为贵公司修理飞机,首先提供的劳务不是营业税应税劳务,其次不属于在中国境内提供增值税劳务,所以,对于提供劳务方不用在中国境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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