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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我公司的董事、监事有聘请的,也有在本公司任职的。请问个人所得税应如何计算?
答:
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对于本企业的职工或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兼任本企业董事所取得的董事费,应与其当月工资、薪金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董事费征税问题,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1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的董事在中国境内兼任职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284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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