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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61号”中关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所需费用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应付福利费不足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直接列入成本(费用)。”对此,请问,应付福利费不足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直接列入成本(费用)可否所得税前扣除?我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计提基本医疗保险后,又按4%计提补充医疗保险,都在“其他应交款”项下核算,在年终所得税汇算时,审计部门认为这4%部分不能税前扣除,只有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才可扣除,对吗?
答:您好!
审计的意见也不是完全正确的,(1)允许预提的范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09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国务院及各地政府规定,为其雇员提存三项基金外,可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标准,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除此之外,企业不得在税前预提其他职工福利类费用。”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允许预提的范围为: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五项。
(2)扣除标准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09号)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不属于上述五项预提基金或经费开支范围内的其他职工福利类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在当年度税前扣除。但当年度税前扣除的此类费用,不得超过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其超过部分也不得在以后年度扣除。”从上述规定可看出,如果补充医疗保险,在工资总额的14%之内的部分是可以扣除的,所以需要根据企业的自身情况来来判断,能否列支,列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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