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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单位1999年效益很差,上级管理部门又给我们下达了刚性利润指标,因此在提取11、12月份工资时,单位负责人说,提取了也没钱发放,还影响利润,不如不提。在这种情况下,我单位1999年的这部分工资88964.55元没有提取。2000年单位效益好转,我们补提并全额发放了1999年拖欠的职工工资。2000年6月,地税机关在稽查时,认定我们这是偷税行为,并作出补缴税款29358.30元、罚款一倍的处理决定。请问,我们的行为属于偷税行为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79号文件“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国税稽字[2000]10号关于《偷税案件行政处罚标准(试行)》的通知第六条第一款“虚列成本费用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处以偷税数额0.5倍以上2.5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你单位2000年度补提1999年度应提未提的工资属于虚列成本费用,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并处以一倍罚款的处理决定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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