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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是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的一名会计,1月份我向地税局申报营业税时,税务人员将我支行从上级行取得的代发行国债手续费收入剔除出来,没有征收营业税;而我向国税局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国税人员又要对此笔未申报收入做纳税调整。请问:这笔手续费收入应怎样纳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191号通知明确规定:“银行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由各银行总行按向财政部收取的手续费全额缴纳营业税,对各分支机构来自于上级行的手续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国债手续费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257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金融机构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属于应税收入范围,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你支行代发行的国债从上级行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在总行已缴纳营业税,并不是免税,而是对一笔收入不重复征税,国税机关要求对此笔收入做纳税调整,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做法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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