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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们是一家纺织厂,由于规模较大,从业人员较多,因此必须建职工食堂。我厂又规定,自建成食堂以后,厂里所需招待的客人必须在食堂就餐。招待客人和职工在食堂就餐所发生的费用,应分别在什么科目列支?像这种情况如果没有原始凭证怎么办?这些费用在计算所得税时能否税前扣除?
答:职工食堂如同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医务室一样,是为企业生产经营作后勤保障服务的机构,属于企业的福利部门,因此不能将其归入制造部门和管理部门。职工食堂只能为职工就餐提供服务,而不能无偿为职工提供午餐。企业职工的餐费属于个人消费支出,应由职工个人承担。正确的做法的是:企业职工自行向食堂购买餐票或直接用现金购买午餐,食堂自收自支,单独建立收支账,与企业损益无关。
对于在食堂招待客人的费用,应由企业承担,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中列支。在年终申报所得税时,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标准在税前扣除。另外,对企业凭证的处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据此,企业可以编制自制凭证入账,自制凭证需要注明招待客人的所在单位、姓名、日期以及招待的时间等。
与职工食堂有关的人员工资应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在计算计税工资扣除标准时,其允许扣除的职工工资的人数,不包括企业福利部门的人数;个人的午餐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如果企业发放午餐补助,应根据用途进行归集并将其计入工资总额,即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等科目,贷记“应付工资”科目;与职工食堂有关的人员工资,在计算和扣缴个人所得税时也不能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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