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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近日,市税务部门对我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我企业利用银行贷款修建办公楼,办公楼交付使用前支付利息14.8万元,交付使用后支付利息7.7万元,均作为期间的费用一次性列支,税务部门要求我们将办公楼交付使用前后的利息支出分开处理。请问,同为利息支出,怎么处理方式不一样呢?
答: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可见,办公楼交付使用前支付的14.8万元利息,应并入办公楼价值,通过计提办公楼折旧逐期摊销;办公楼交付使用后支付的7.7万元利息,则可作为期间费用一次性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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