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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某商业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之后,委托税务咨询事务所审查纳税情况,经检查发现,该企业未执行财务制度规定的“库存商品”预提商品削价准备和“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制度,是否可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补提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
答:根据国税发[1997]191号文第五条规定:关于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应提未提扣除项目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的截止时间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规定的“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因此,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不可以补提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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